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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江苏广电建设(2024年第8期)

2024年08月27日 18:01

  编者按:从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构近期通报的案件看, 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问题较为突出, 其中一些甚至涉嫌犯罪。 无独有偶, 近年来, 总台也发生了相关案例情形。 本期, 我们结合案例对此作专门剖析。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和失职渎职犯罪

  什么是失职、 渎职类违纪行为? 一般如何进行追责?

  失职、 渎职类违纪行为, 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界定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包括 3 种: 首先是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贯彻执行、 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 “新官不理旧账” , 不敢斗争、 不愿担当, 面对重大矛盾冲突、 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 其次, 《条例》 与问责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相衔接,规定了在公务活动用餐或者单位食堂用餐管理、 机构编制、 信访工作、执行党纪、 问责、 统计工作等具体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 最后, 兜底条款规定了在党的纪律检查、 组织、 宣传、 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公司( 企业) 、 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 生产、 经营活动。 本类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有的是由故意构成, 有的是由过失构成, 还有的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失职、 渎职的行为, 二是必须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或者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行为一般有三种追责方式: 问责、 党纪政务处分、 追究渎职犯罪。 在实践中, 可单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依据“权责统一、 罚当其责” 原则, 三者处罚程度也随着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加重而依次递增。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有哪些?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制的行为中, 失职和渎职是两类违纪行为,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 前者在主观上是过失, 即对行为的结果应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却因相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后者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 即明知渎职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如何区分失职渎职与工作失误?

  失职渎职, 表现为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工作失误则是由于经验不足、 能力水平有限, 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 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 但仍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区分主要从两方面来把握: 首先,行为人是否履职尽责。 这是正确区分失职渎职行为与工作失误的基本界限。 由于个人能力水平限制, 从而致使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 虽然尽职尽责, 但还是难以避免工作失误。 其次, 要看主观目的。 工作失误的主观动机, 往往是行为人想把工作搞好, 或想创造性地工作, 但事与愿违。 而失职渎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不尽职守, 马虎草率, 漫不经心等。 值得注意的是, 工作失误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为了谋求私利; 同一行为, 如果有谋求私利动机的存在, 工作失误就成了故意为之, 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渎职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 犯前两款罪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是代表国家对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进行经营、 管理的组织, 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负有对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职责, 必须正确履责, 既不能实施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 也不能实施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总的来说, 失职、 渎职行为, 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达到失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时, 才构成相应的失职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