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江苏广电建设(2024年第5期)
2024年06月03日 10:54 编者按:从中央纪委近期通报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无独有偶,近年来,总台也出现了相关案例情形。本期,我们对此专门梳理,供学习参考。
《条例》 具体规定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始于2018 年《条例》 , 新修订的《条例》 对此予以进一步完善, 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前加上了“可能” 二字。
《条例》 之所以将这些借用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是因为党员、 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必须予以制止。 因此在适用中, 不管党员、 干部是出于现实需要, 还是贪图享乐、 占小便宜, 只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情节较重即构成违纪, 可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借用款物有哪些常见情形?
一是党员、 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数额较大的钱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购房、 购车、 孩子教育以及其他使用等。
二是党员、 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长期或者经常性借用车辆用于家庭出行及其他使用等。
三是党员、 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房屋用于家庭或者特定关系人居住及其他使用等。
四是党员、 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比如电脑、 相机、 高档音响设备等。
认定时需要把握哪些要素?
主要把握是否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两个关键要件。
管理服务对象应当是党员、 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的管辖范围能够影响到的人员: 1.党员、 干部的职权能直接影响的人员; 2.属于党员、干部管辖范围内的人员( 在业务上可能没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在行使公权力时能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 ; 3.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人员( 在同一单位中, 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工作人员之间、 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工作人员之间, 可以构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但不同业务部门的领导和下级工作人员之间不仅要看职务的高低, 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制约关系) 。
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认定, 关键在对“可能” 的把握,即党员、 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 只要存在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即可, 不要求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现实存在, 也不以实际发生不正确履职行为为判断标准。
违规借用款物、 违规借贷与以借为名的受贿怎样区分?
三者在形式上都存在“借用” 的行为, 把握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可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观故意上的区别。 以借为名的受贿主观上是以占有为目的,“借” 的行为是为了掩饰其占有、 收受的目的。 违规借用款物、 违规借贷,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借款或者借用的车辆、 房屋并没有占有的主观故意, 往往表现为长期使用, 或者借用钱款不付、 少付利息或者借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等。
二是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如果出借人明示、 暗示地提出请托事项, 党员、 干部承诺为其谋利或者已为其谋取了利益, 而党员、 干部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归还的行为或者意思表示, 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
关于违规借用、 违规借贷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
一是错误地认为借用他人闲置的住房、 车辆等财物, “利己不损人” , 不构成违纪。 有党员、 干部认为, 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经济条件优渥, 有多余的住房、 车辆闲置不用, 自己借用一下, 并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不便。 甚至认为房屋有人住、 汽车有人开, 有助于房屋、车辆的保养维护。 实际上, 党员、 干部一旦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其职务廉洁性便可能受到侵害。
二是错误地认为借贷利率只要没有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就属于受民法保护的借贷行为, 不构成违纪。 违规借贷并不以一年期 LPR 四倍的年利率为限, 只要获得大额回报, 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就构成违纪。
三是错误地认为只要客观上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便不构成违纪。 有的党员、 干部认为, 即便借款或放贷的对象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只要没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便不构成违纪。 实际上, 公职人员应当主动防范利益冲突, 一旦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 便可推定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并不要求已经产生实际影响。